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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问题的答复
【所属类别】
国务院及其部门行政法规
【颁布日期】
2002-10-29
【实施日期】
2002-10-29
【有 效 性】
有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2]第256 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的请示》,(辽工商[2002]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对此不服的,既可以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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