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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商标注册申请人名称及地址须使用英文大写的通知
【所属类别】
国务院及其部门行政法规
【颁布日期】
1997-11-28
【实施日期】
1998-1-1
【有 效 性】
有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商标注册申请人名称及地址须使用英文大写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通知
各有关商标代理组织:
我局出版发行的《商标公告》、核发的商标注册证中所登载的外国申请人名称及地址使用的是英文大写形式,但在涉外商标注册申请中存在着申请人名称及地址英文书写大小写混用的不规范现象,从而给我局编排《商标公告》和打印商标注册证的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为使申请书件的书写形式规范一致,现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商标代理组织在填写申请书件时,凡使用英文填写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的,应统一使用英文大写形式。请遵照执行。
黄杨辉律师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