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黄律师 业界热点 法律专题 业务范围 委托律师 在线咨询 法律论坛
 

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黄杨辉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站长:黄杨辉律师电话:13679835577,传真:(0757)86322982

qq:38759011 Email:webmaster@lawyerhyh.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