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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 】2004/03/22【颁布单位】国发[2004]8号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用途 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将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 三、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四、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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