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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土地储备办法
【实施日期】2002/06/19【颁布单位】佛府[2002]33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政府的授权,将政府近期计划实施的公建项目用地、单位或个人未达到有效利用的土地通过征用、有偿收回、调换使用的方式予以储存,并按照计划经对土地进行适当整理后,移交给政府进行出让或划拨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为事业法人单位,接受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的管理和监督,代表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 土地储备应有计划地进行。土地储备机构必须在每一年年底拟定好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必要时,土地储备机构还应拟定近期储备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列入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应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市国土、建设、财政、房管、公用事业等相关部门应依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储备: (1)将要实施但未确定动工时间及未界定用地单位的公建项目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 (2) 位于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住宅、办公、金融服务区内的工业企业,按照规划或环保的要求需要搬迁或确需转让土地以筹集解困资金的; (3)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区连片改造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需收回土地的; (4) 土地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政府认为有必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5) 有关部门对工业、仓储用途的房产处置时,土地储备机构以平等的用地者身份参与拍卖或变卖而受让房产的; 第七条 实施土地储备的方法有: (1) 征用,即对第六条第(1)项所界定的农村集体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申请人实行征用; (2) 有偿收回,即对第六条第(2)、(3)、(4)、(5)项所界定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将土地收回并对原用地者给予适当补偿; (3) 调换使用,原用地者基于经济、适用等原因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调换土地的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以储备土地与原用地者的土地进行置换。 第八条 土地储备的程序: (一)征用方式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征地管理规定进行。 (二)有偿收回方式的: (1)第六条第(2)项所界定的土地收回:需搬迁的工业企业自收到搬迁通知,需转让土地的企业作出拟转让土地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土地收回申请,已经列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申请人就土地收回及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达成收地协议;未列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土地储备中心应专项向市政府提出追加计划的申请,批准后依照已列入年度计划的土地储备进行运作,如追加计划的申请未能得到批准,该宗地的收回转入下一年的计划,计划批准后开始实施。 (2)第六条第(3)项所界定的土地收回:对于已列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建设部门应向土地储备中心报送需收回土地范围、面积、用途及立项批准文件,土地储备中心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申请人就土地收回及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达成收地协议;未列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该宗地的收回转入下一年的计划,计划批准后开始实施。 (3)第六条第(4)项所界定的土地收回:有关部门认为土地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的应将情况向土地储备机构报告,土地储备中心经核实后认为有必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向市政府申请要求优先购买,经市政府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即取得优先购买权,转让方和原受让方的转让协议或成交确认书即行终止,土地储备机构以该交易价格成为受让方。 (三)调换使用方式的: 申请人提出调换土地的要求后,土地储备机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申请人就调换土地事宜达成调换协议,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调换协议向申请人发出用地批文。 第九条 土地储备中的补偿标准: (1) 采用征用方式的,依照市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对原土地所有者、使用者进行补偿; (2) 采用有偿收回方式的,如果收回的土地没有地上建筑物或地上建筑物没有合法产权,补偿费用按对土地的实际投入进行支付,但不得超过按原批准用途评估的土地价值扣除应交纳的出让金和税费后的价值,如果有地上建筑物且有合法产权,则由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补偿,地上建筑物占地范围外的土地则按原用途的基准地价进行补偿; (3) 采用调换使用方式的,应按照等价值调换的原则进行,如土地不等价的,则按上一款的办法补偿差价。 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与被收土地的产权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土地储备机构依据评估结果拟定收地及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以市政府的名义发出收回土地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产权人对该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产权人既不接受法院的生效裁决又不与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收地补偿协议的,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有偿收回的土地如果原来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则自收地协议签订之日或收地行政处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原出让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整理、开发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进行适当整理,包括以下内容: (1) 拆除地上建筑物; (2) 组织对地块进行平整,以用地者的身份与有关部门协同完成地块的基础设施建设; (3) 与建设部门协调落实地块所在区片重建的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 储备土地的开发是指对暂时不能移交政府的储备土地安排作临时使用,主要包括主要以下内容: (1) 与规划部门协调确定临时使用的用途; (2) 按确定的临时使用用途完善使用的条件; (3) 将土地或地上建筑物出租,收取租金。 第十四条 在储备土地的整理、开发中,土地储备中心可凭有关用地批准文件或已生效的收地协议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要求将储备土地逐步移交给政府组织出让或划拨安排使用。土地临时出租收入由土地储备机构收取后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在每年年初作好本年度的土地储备资金的审批工作并设立专户储存,土地储备中心凭收地、征地补偿协议到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核拨手续。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需要每年向土地储备中心拨付一定的储备土地整理、开发费用作为专项经费,每年年末,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实际收支情况与财政部门办理冲销结算手续,结余部分转入下一财政年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规划的商业、住宅、办公、金融服务区内现有的工业、仓储类用地改变土地使用功能手续原则上应由土地储备中心依法收回后办理,不允许产权人自行办理,确有必要的,应征求土地储备中心的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应向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回申请而不提出的,不得擅自转让,擅自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二十一条 被列为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不得擅自转让,擅自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区的土地储备,各代管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市的土地储备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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