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的复函
【实施时间】1993-05-01【发布单位】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第139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1992〕国土函字第1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可收取工本费。每份证书收费最高不超过8元。 该项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证书的印制、发放等业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
|
|
站长:黄杨辉律师,电话:13679835577,传真:(0757)86322982 qq:38759011
Email:webmaster@lawyerhyh.com |